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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李xx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何某,(当事人信息略)。

被执行人李xx,(当事人信息略)。

本院于2007年7月17日作出的嘉禾县人民法院(2007)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xx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7210.4元(帐号为(略)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xx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x帐户上的存款7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陶平

审判员肖成忠

代理审判员曾丽英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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