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当事人信息略)。
被执行人李xx,(当事人信息略)。
本院于2007年7月17日作出的嘉禾县人民法院(2007)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xx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7210.4元(帐号为(略)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xx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x帐户上的存款7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陶平
审判员肖成忠
代理审判员曾丽英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