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界江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某界市X区X路北侧旺角佳园。
法定代表人孟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司机,住(略)。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界市分公司,住所地张某界市X路X号。
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张某界江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张某界市X区人民法院(2011)张某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界江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9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界江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界江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界江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贺金华
审判员钟以祥
审判员刘利利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朱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