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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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行初字第2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段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隆回县公安局,住所地隆回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隆回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教导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隆回县公安局桃花坪中心派出所副所长,代理权限为一般。

原告段某不服被告隆回县公安局隆公赔字(2011)第X号赔偿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已与被告自行和解。因此,原告主动申请撤回对隆回县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段某自愿负担。

审判长陈衡

审判员方祝清

人民陪审员王某高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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