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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甲与胡某、郝某乙买卖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郝某甲,男,汉族,1963年,住(略)。

委托代理人:顾昕,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胡某,男,汉族,1936年生,住(略)。

原审被告:郝某乙,男,汉族,1965年生,住(略)。

申请再审人郝某甲因与再审被申请人胡某、郝某乙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郝某甲申请再审称:原审适用法律不当,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没有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经复查认为,刘金福与再审申请人郝某甲于1998年8月20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协议对胡某亦具有法律约束力,再审被申请人胡某的合法权益亦应得到法律保护。况且再审被申请人在经营期间车辆被扣押,郝某甲不仅是明知的,而且有直接关系,故原审判定郝某甲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郝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范淑娟

审判员李运动

审判员崔航微

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张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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