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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黄某、李某与雷XX返还股某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当事人信息略)。

申请执行人黄某,(当事人信息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当事人信息略)。

被执行人雷XX,(当事人信息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2)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雷XX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李某、黄某、李某股某、股某、诉讼费x.5元及迟延利息,但被执行人雷XX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雷XX在嘉禾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略)x账户中有存款,应予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单向冻结被执行人雷XX在嘉禾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略)x账户中的存款(冻结期间允许进账,不许出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某平

审判员肖成忠

代理审判员曾丽英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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