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当事人信息略)。
申请执行人黄某,(当事人信息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当事人信息略)。
被执行人雷XX,(当事人信息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2)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雷XX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李某、黄某、李某股某、股某、诉讼费x.5元及迟延利息,但被执行人雷XX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雷XX在嘉禾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略)x账户中有存款,应予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单向冻结被执行人雷XX在嘉禾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略)x账户中的存款(冻结期间允许进账,不许出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某平
审判员肖成忠
代理审判员曾丽英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