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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与刘某、湖南星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女,1968年7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星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湖南星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1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9)娄星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7月10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刘某与其夫刘某山共同所有的、以刘某山名义存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星园支行(略)XXX账户上的存款x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黄玲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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