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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人罗某不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1)株县法执字第165号罚款决定书申请复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被罚款人)罗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株洲县X组×号。

申请复议人罗某因不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1)株县法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申请复议人罗某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某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羊敏

审判员尹瑛

审判员彭某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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