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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

审判员陈水平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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