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某,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
曾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2日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0)娄中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1月15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属于被执行人刘某所有的、位于娄星区X路廖家居委会、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娄底x、娄底x、娄底x、娄底x、娄底x、娄底x、娄底x、娄底x、娄底x、娄底x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X-X-X-XX号土地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彭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