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汤某与被告汤某离婚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汤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汤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汤某离婚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

审判员陈水平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