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龙某,男,1963年8月出生。
申请执行人阙某,女,1974年9月出生。
被执行人肖某乙,男,1979年8月出生。
被执行人肖某丙,男,1955年2月出生。
被执行人汤某,女,1978年9月出生。
被执行人彭某丁,女,1957年5月出生。
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1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9)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2月1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肖某丙的银行存款贰万玖仟玖佰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