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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阙某与肖某乙、肖某丙、汤某、彭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龙某,男,1963年8月出生。

申请执行人阙某,女,1974年9月出生。

被执行人肖某乙,男,1979年8月出生。

被执行人肖某丙,男,1955年2月出生。

被执行人汤某,女,1978年9月出生。

被执行人彭某丁,女,1957年5月出生。

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1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9)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2月1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肖某丙的银行存款贰万玖仟玖佰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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