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33岁。
委托代理人贾光娟、徐某某,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8年3月份,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将位于郑州市X路鑫苑名家小区X号楼的贴外墙面砖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工程结束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万元。2008年6月份工程结束,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x元工程款被告以暂时缺钱为由,让原告宽限几日,但到期后被告仍找种种理由推托。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2009年2月19日,被告给原告写下欠工资(即工程款)x元的欠条一张,后原告持欠条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至今被告也未偿还拖欠的款项。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x元,及2009年2月19日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00元(计算到2010年2月2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某某的具体身份情况,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