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1953年12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
黄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9)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被告陈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16万元,并从2009年7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年贷款利率5.31%计算利息给原告黄某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陈某承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陈某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黄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0年5月30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陈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商业街支行账户(略)XXX的工资贰万元(¥x)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