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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略)(略)、戴某与被上诉人李(略)(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略)市X组。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略)(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略)市X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略)(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略)市X组。

上诉人周(略)(略)、戴某与被上诉人李(略)(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略)(略)市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略)(略)市人民法院(2009)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略)(略)市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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