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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易某与被上诉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株洲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起诉、承某、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易某与被上诉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株天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易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易某,被上诉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甲、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11)株天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罗颖红

审判员梁小平

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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