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人,农民,住(略),系受害人陈某春之子、陈某然之父。
申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陈某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人(上诉人)袁某,又名袁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初中文化,学生,住(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2月1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袁某兰(系被告人袁某之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秀(系被告人袁某之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人陈某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初中文化,学生,住(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2月1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帆(系被告人陈某丙之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系被告人陈某丙之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住(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小学文化,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连(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丁之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过金娥(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丁之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人陈某丙、袁某涉嫌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攸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某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元;认定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责令陈某丙、袁某分别退赔受害人违法所得145元,作案工具砍刀一把、水果刀三把予以没收;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帆、刘某、袁某兰、陈某秀、陈某连、过金娥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经济损失x.5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经济损失x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袁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不服,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株中法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袁某的上诉,维持攸县人民法院(2010)攸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刑事判决和责令陈某丙、袁某退赔违法所得145元,作案工具砍刀一把,水果刀三把予以没收的部分;撤销该判决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帆、刘某、袁某兰、陈某秀、陈某连、过金娥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经济损失x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经济损失x.5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某甲、陈某乙仍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株中法刑监字第X号刑事再审决定:一、本案由本院进行再审;二、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再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一、二审相同。
本院认为,攸县人民法院(2010)攸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0)株中法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量刑、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攸县人民法院(2010)攸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0)株中法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攸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伍狄
审判员周继祥
审判员敖云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贺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