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乙(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倪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阳晓娟,湖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正东,湖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退休干部,住(略)。
追加被告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系被告倪某丙之夫。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乙与被告倪某丙、文某某、杨某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乙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倪某乙自愿负担。
审判员陈静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