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山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曾柏青,新宁县金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窑市X镇中学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某娟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王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