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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山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曾柏青,新宁县金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窑市X镇中学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某娟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王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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