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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又名杜某安,男,现年40岁。因涉嫌诈骗于2009年10月2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xx,女,现年38,系被告人杜某某之妻。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何巧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份,尉氏县X镇X村民霍xx之兄与本村村民霍xx发生纠纷,被告人杜某某以能帮助其兄妹做轻伤鉴定和不让对方做成轻伤鉴定为由,骗取霍xx现金8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霍xx达成退赔协议,退赔霍xx现金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霍xx的陈述,证人王xx、蔡x、周xx、李xx等人的证言,电话通讯单,协议书,收到条及被告人杜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达成退赔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1日起至2010年4月20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杜某豪

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孙军玲

签发人范开尉审批人耿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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