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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铐,男,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晓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3日夜,被告人谢某某到睢阳区X路北盗窃被害人周XX奔马牌货车上的电瓶两块,经鉴定,两块电瓶价格为120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2009年10月6日夜,被告人谢某某到睢阳区古城南门往北100米处路东一纺织厂盗窃被害人徐XX的金泰美牌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该电瓶车价格为9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返还被害人。

2009年10月13日夜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到睢阳区X路新华书店家属院内盗窃刘X的森地牌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该电瓶车价格为7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返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周XX、徐XX、刘X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照片等书证。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3日至2009年10月13日,被告人谢某某先后到张巡路路北、睢阳区古城南门往北100米处路北纺织厂、睢阳区X路新华书店家属院,分别盗窃周XX、徐XX、刘X的奔马牌货车电瓶两块、金泰美牌电瓶车、森地牌电瓶车各一辆,经鉴定,所盗物品共价值2800元。案发后,两辆电瓶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在2009年10月3日至2009年10月13日,其先后到张巡路路北、睢阳区古城南门往北100米处路北纺织厂、睢阳区X路新华书店家属院,分别盗窃周XX、徐XX、刘X的奔马牌货车电瓶两块、金泰美牌电瓶车、森地牌电瓶车各一辆。

2、被害人徐XX陈述:2009年10月6日一天晚上,我在厂里上夜班,我的电瓶车放在厂里,晚上12点下夜班的时候没有了。我上班的纺织厂在睢阳区南门里100米左右路东,大门是绿色的,钥匙拔掉了,没有上锁。

3、被害人周XX陈述:2009年10月3日夜里1点30分,我开车到我睢阳区X路北租的房子去休息,把大车停在我住的楼房前边,早起发现车打不着,发现两块电瓶被人偷走了。电瓶型号是120的大电瓶,今年4月份买的,两块价值1600元,现在也得值1200元。我开的车是奔马牌的,六个轮子的,能拉货15吨。

4、被害人刘X陈述:我的森地牌电瓶车是2009年10月13日被盗的,是蓝灰色的,后面有一个后备箱,当时电瓶车前轮用大锁锁着,我把电瓶车放在俺住的家属院门岗西墙了,用大锁锁住前轮了。电瓶车是2003年5月份买的,买时2300元,车我很少骑,有7成新。

5、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电瓶2块,价格为1200元。两轮踏板小型电动助力车,森地牌,价格为700元。两轮踏板小型电动助力车,金泰美牌,价格为900元。

6、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2009年10月23日从谢某某处扣押蓝灰色森地牌电瓶车、红色金泰美牌电瓶车各一辆,将扣押的两辆电瓶车返还被害人刘X、徐XX。

7、照片:被盗车辆状况及租房处情况及断线钳说明书。

8、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谢某某在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9、商丘市劳教所管理科2009年12月26日出具证明:谢某某2008年10月2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2009年9月4日到期解教。

10、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巡警大队出具破案经过:破获被告人谢某某盗窃一案的详细情况。

11、商丘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出具办案说明:没有找到收废品的人。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谢某某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二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不予悔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4日起至2011年10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萍

审判员马丽

审判员卢文彬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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