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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X村田铺租

被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X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审判员李某华

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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