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颜某,男。
被申请人湖南合力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区龙须塘。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合力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区龙须塘。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朱某,男8。
本院受理申请人颜某与被申请人湖南合力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合力热电有限公司、朱某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作出(2011)双法诉前保字第21-X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湖南合力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合力热电有限公司、朱某的国土使用权和房产予以查封,现湖南合力热电有限公司为了盘活资产、及早偿还债务,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请求,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合力热电有限公司国土使用权的查封,为此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高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合力热电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彭某军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