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人刘某甲与被执某人程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申请人刘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

被执某人程某,男。

本院(2008)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某人程某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申请人刘某甲已向本院申请执某,本院于2008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二百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某人程某的工资收入x元。(含诉讼费、执某、迟延履行利息)

执某长彭某军

执某员覃辉

执某员杨某荣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