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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X乡长胜煤矿与吴某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源市X乡长胜煤矿,住所地涟源市X村。

法定代表人吴某甲,该矿事务执行人、矿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征,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吴某乙(又名吴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长中,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涟源市X乡长胜煤矿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涟源市法院(2011)涟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涟源市X乡长胜煤矿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涟源市X乡长胜煤矿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涟源市X乡长胜煤矿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涟源市X乡长胜煤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坚平

审判员张朝华

代理审判员王某礼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彦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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