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郭华,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华厦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住所地(略)。
负责人冯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智彬,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株洲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丰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林,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娟,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株洲市华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住所地(略)。
负责人王某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审第三人刘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审第三人李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审第三人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审第三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单某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华厦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天丰公司、华隆公司、刘某戊、李某己、易某、陈某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11)株荷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开庭前,上诉人单某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单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单某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单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某华
审判员王某丁茂
审判员胡芸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