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2009年7月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24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9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12月24日经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裴某甲,男,1972年8月2出生。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09年7月22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8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裴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裴某甲之姐。
辩护人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裴某甲之妻。
被告人姚X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09年8月2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9月2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09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9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许X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2009年8月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8月17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9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12月24日经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2009年8月2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9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09年8月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2009年10月28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09年12月23日经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丛X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2009年7月3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8月14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09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9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09年7月2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3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2009年10月28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09年12月23日经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某某、王某某,河南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09年7月3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9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吕某某,河南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2009年8月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8月2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2009年10月28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09年12月23日经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2009年7月3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8月14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9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12月23日经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陶某某、华某,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X、裴某甲、姚XX、许XX、钟某、李某某、沈某某、丛XX、潘某、赵某、陈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建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X、被告人裴某甲及其辩护人裴某乙、高某某,被告人姚XX、许XX、钟某、陈某某、丛XX,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韩某某、王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吕某某,被告人赵某、沈某某及其辩护人陶某某、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肖X在明知“新情色海岸线”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况下,仍以“新情色海岸线”网站在国内总管理员的身份对其进行经营维护管理。网站内传播有大量的淫秽物品。经鉴定,该网站发布有淫秽图片6781张、淫秽影片184部、淫秽文章2244篇。
2、被告人裴某甲在明知网站在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况下,于2008年8月份以来以“纵情兵团”网站“图片区”超级版主的身份对该网站进行管理。该“图片区”传播有大量的淫秽物品。经鉴定,该“图片区”有1326张淫秽图片;于2009年2月份以来以“色即是空”网站“图片区”超级版主身份对该网站进行管理。该“图片区”传播有大量的淫秽物品。经鉴定,该“图片区”有1465张淫秽图片;2009年春节以来以“新情色海岸线”网站管理员的身份对该网站进行管理,该网站传播有大量的淫秽物品。经鉴定,该网站发布有淫秽图片6781张、淫秽影片184部、淫秽文章2244篇。
3、被告人姚XX在明知“新情色海岸线”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况下,于2009年1月以来,以网站管理员的身份对该网站进行维护管理。该网站内传播有大量的淫秽物品。经鉴定,该网站发布有淫秽图片6781张、淫秽影片184部、淫秽文章2244篇。
4、被告人许XX在明知“新情色海岸线”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况下,于2009年3月份以来,以网站“纠察部”总版主的身份对该论坛进行管理。该论坛网站内发布有大量的淫秽物品。经鉴定,该网站发布有淫秽图片6781张、淫秽影片184部、淫秽文章2244篇。
5、被告人钟某在明知“新情色海岸线”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况下,于2009年5月份以来,以网站“影视部”总版主的身份对该论坛进行管理。该“影视部”内发布有大量的淫秽物品。经鉴定,该“影视部”发布有淫秽影片184部。
6、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新情色海岸线”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况下,于2009年5月份以来,以网站“影视部”中‘BT转帖区’版主的身份对该论坛进行管理。该“影视部”中‘BT转帖区’区内发布有大量的淫秽物品。经鉴定,该“影视部”中‘BT转帖区’发布有淫秽影片70部。
7、被告人沈某某在明知“新情色海岸线”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况下,于2009年2月份以来,以网名为“海岸小杰”的身份向该网站“美图部”发布淫秽物品。经鉴定,沈某某共向网站“美图部”发布淫秽图片1308张。
8、被告人丛XX在明知“新情色海岸线”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况下,2009年7月份以来,以网站“美图部”中‘新人发图区’、‘另类图片区’、‘动漫卡通区’三个区版主的身份对该论坛进行管理,该三个区内发布有大量的淫秽物品。经鉴定,‘新人发图区’发布有淫秽图片573张、‘另类图片区’发布有淫秽图片1099张、‘动漫卡通区’发布有淫秽图片1788张。
9、被告人潘某在明知“新情色海岸线”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况下,于2008年8月份以来,以网站“影视部”中‘BT转帖区’版主的身份对该论坛进行管理。该“影视部”中‘BT转帖区’区内发布有大量的淫秽物品。经鉴定,该“影视部”中‘BT转帖区’发布有淫秽影片70部。
10、被告人赵某在明知“新情色海岸线”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况下,于2009年6月份以来,以网站“影视部”中‘短片下载区’版主的身份对该论坛进行管理。该“影视部”中‘短片下载区’区内发布有大量的淫秽物品。经鉴定,该“影视部”中‘短片下载区’发布有淫秽影片63部。
11、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新情色海岸线”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况下,于2009年6月份以来,以网站“海岸线美图美图部”版主的身份对该论坛进行管理。该“海岸线美图美图部”发布有大量的淫秽物品。经鉴定,该“海岸线美图美图部”发布有淫秽图片6781张。
肖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裴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裴某乙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裴某甲“管理员”的身份有异议:被告人在“新情色海岸线”中并非公诉人指控的管理员身份,只是担当一个介绍人的角色,而且也是被他人介绍给总管理员,并非主动申请参与,也未起到对该网站的管理作用;被告人在主观上并非故意;被告人认罪态度积极主动;案发后,被告人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坦白交待自己的所作所为,态度积极、诚恳。被告人系初犯、从犯,请求给予从轻宽大处理。被告人主动坦白交待在“纵情兵团”网站“图片区”超级版主身份及“色即是空”网站“图片区”超级版主身份,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属“自首”行为,请求免于追究或从轻处罚。
姚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许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钟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丛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韩某某、王某某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潘某在本案中系一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新情色海岸线”网站是一个服务器建在国外,由其设立人指定本案第一被告人肖X作为总版主负责国内管理的黄某网站,被告人肖X在国内通过网络发展该网站管理人员。被告人潘某出于好奇登录该网站,成为该网站一名普通会员。而后又被指定为该网站影视部BT转帖区的版主。该BT转帖区下设四个部分,分别为亚洲区、欧美区和国内区、动漫区,被告人潘某虽然具有BT转帖区版主的身份但该BT转帖区并非被告人潘某一个版主。被告人潘某并不是对BT转帖区全面负责,其主要负责对亚洲区的管理。也就是被告人潘某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只是次要的和辅助性的作用。对被告人潘某量刑时应考虑只能以潘某实际管理的亚洲区内的涉案影片数量对其予以认定,不能按BT转帖区影片总量对被告人潘某进行认定。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潘某具有酌定的从轻情节:主观恶性不深;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潘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且被告人潘某在上学及工作期间表现一直都良好,根据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研究,结合其犯罪后的表现,对被告人潘某减轻处罚能够起到惩罚教育的作用。综上,被告人潘某既有法定的从轻情节又有酌定的从轻情节,建议法院免于刑事处罚。
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吕某某的辩护意见是: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不持异议;被告人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够老实坦白,并有悔罪表现,且现已被广东宏通科技学院大学录取,且无前科,应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陶某某、华某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沈某某是一般会员,不是网站的管理人员,在网站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相对较少;被告人沈某某向该网站发布淫秽物品针对是特定的少数人,其传播范围较小;被告人沈某某主观恶性较轻,没有传播淫秽物品的动机和目的;被告人沈某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沈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任何违法行为。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肖X在明知“新情色海岸线”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况下,仍以“新情色海岸线”网站在国内总管理员的身份对其进行经营维护管理,网站内传播有大量的淫秽物品。经鉴定,该网站发布有淫秽图片6781张、淫秽影片184部、淫秽文章2244篇。
2、被告人裴某甲在明知“纵情兵团”、“色即是空”、“新情色海岸线”网站在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况下,于2008年8月份以来以“纵情兵团”网站“图片区”超级版主的身份对该网站进行管理,该“图片区”传播有大量的淫秽物品,经鉴定,该“图片区”有1326张淫秽图片;于2009年2月份以来以“色即是空”网站“图片区”超级版主身份对该网站进行管理,该“图片区”传播有大量的淫秽物品,经鉴定,该“图片区”有1465张淫秽图片;2009年春节以来以“新情色海岸线”网站管理员的身份对该网站进行管理,该网站传播有大量的淫秽物品,经鉴定,该网站发布有淫秽图片6781张、淫秽影片184部、淫秽文章2244篇。
3、被告人姚XX在明知“新情色海岸线”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况下,于2009年1月以来,以网站管理员的身份对该网站进行维护管理,该网站内传播有大量的淫秽物品。经鉴定,该网站发布有淫秽图片6781张、淫秽影片184部、淫秽文章2244篇。
4、被告人许XX在明知“新情色海岸线”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况下,于2009年3月份以来参与该网站的管理,于2009年6月份以来,以网站“纠察部”总版主的身份对该论坛进行管理,该论坛网站内发布有大量的淫秽物品。经鉴定,该网站发布有淫秽图片6781张、淫秽影片184部、淫秽文章2244篇。
5、被告人钟某在明知“新情色海岸线”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况下,于2009年6月份以来,以网站“影视部”总版主的身份对该论坛进行管理,该“影视部”内发布有大量的淫秽物品。经鉴定,该“影视部”发布有淫秽影片184部。
6、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新情色海岸线”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况下,于2009年6月份以来,以网站“海岸线美图美图部”版主的身份对该论坛进行管理,该“海岸线美图美图部”发布有大量的淫秽物品。经鉴定,该“海岸线美图美图部”发布有淫秽图片6781张。
7、被告人丛XX在明知“新情色海岸线”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况下,2009年7月份以来,以网站“美图部”中‘新人发图区’、‘另类图片区’、‘动漫卡通区’三个区版主的身份对该论坛进行管理,该三个区内发布有大量的淫秽物品。经鉴定,‘新人发图区’发布有淫秽图片573张、‘另类图片区’发布有淫秽图片1099张、‘动漫卡通区’发布有淫秽图片1788张。
8、被告人潘某在明知“新情色海岸线”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况下,于2008年8月份以来参与该网站的管理,后以该网站“影视部”中‘BT转帖区’版主的身份对该论坛进行管理,该“影视部”中‘BT转帖区’区内发布有大量的淫秽物品。经鉴定,该“影视部”中‘BT转帖区’发布有淫秽影片70部。
9、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新情色海岸线”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况下,于2009年5月份以来,以网站“影视部”中‘BT转帖区’版主的身份对该论坛进行管理,该“影视部”中‘BT转帖区’区内发布有大量的淫秽物品。经鉴定,该“影视部”中‘BT转帖区’发布有淫秽影片70部。
10、被告人赵某在明知“新情色海岸线”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况下,于2009年6月份以来,以网站“影视部”中‘短片下载区’实习版主的身份对该论坛进行管理,该“影视部”中‘短片下载区’区内发布有大量的淫秽物品。经鉴定,该“影视部”中‘短片下载区’发布有淫秽影片63部。
11、被告人沈某某在明知“新情色海岸线”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况下,于2009年2月份以来,以网名为“海岸小杰”的身份向该网站“美图部”发布淫秽物品。经鉴定,沈某某共向网站“美图部”发布淫秽图片1308张。
另查明:被告人肖X、许XX归案后,积极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具有立功表现。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延津县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书;下载网页及光盘;抓获经过证明;羁押证明;延津县扣押物品清单;延津县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清单;立功证明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X、裴某甲、姚XX、许XX、钟某、李某某、沈某某、丛XX、潘某、赵某、陈某某利用论坛网站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上述十一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肖X、许XX积极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十一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裴某乙辩称被告人裴某甲并非具有该网站管理员的身份,没有起到管理作用,且主观上并非故意;又称裴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潘某以“BT转贴区”版主的身份积极参与网站的管理。虽然被告人潘某主要负责对“BT转贴区”中的“亚洲区”的管理,但他作为“BT转贴区”的版主,应对“BT转贴区”所发布所有淫秽物品承担法律责任。辩护人韩某某、王某某辩称被告人潘某系从犯,只应对“亚洲区”发布的淫秽物品负责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沈某某作为该网站的会员向该网站发布了大量的淫秽图片。辩护人陶某某、华某辩称被告人沈某某系从犯,缺乏事实依据,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各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上网所使用的电脑系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根据《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X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10年12月4日止。)
二、被告人裴某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2日起至2010年7月21日止。)
三、被告人姚XX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10年11月25日止。)
四、被告人许XX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钟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陈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丛XX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潘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李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赵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沈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作案工具电脑主机十台、手提电脑三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何振礼
审判员申长林
审判员贾海荣
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申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