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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与被告娄底市X乡桥溪煤矿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男,52岁。

委托代理人刘某生,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小容,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底市X乡桥溪煤矿。

负责人李某,该矿矿长。(未到庭)

被告李某,男,39岁。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36岁,娄底市X乡司法所干部。

案由:劳动争议。

查明:原告贺某从2007年10月开始在娄底市X乡桥溪煤矿从事采掘工作,2008年12月14日,原告贺某在上班过程中受伤,当即被送往娄底市中心医院治疗。2010年5月25日,原告贺某经娄底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被告娄底市X乡桥溪煤矿、李某支付了原告贺某相关的医疗费用。2011年4月25日,原告贺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赔偿金、生某、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护理费等共计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除去被告方已经支付的费用外,由被告娄底市X乡桥溪煤矿一次性补偿原告贺某工伤经济损失x元,原告贺某放弃其他要求。

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贺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某强

审判员胡元军

审判员周敏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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