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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乙与被告王某丁、刘某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凝秀社区X街X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男,住(略)。

被告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白公渡社区居民委员会金岭路X号。

被告刘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白公渡社区居民委员会金岭路X号。

委托人代理人伍铜球,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乙与被告王某丁、刘某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学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曾令彬、人民陪审员夏久云参加评议,代理书记员焦黎担任法庭记录,于201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丙、被告刘某戊及其委托代理人伍铜球到庭参加诉某,被告王某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10年5月1日,被告王某丁以在邵阳市振农科技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及]山北大门合伙买地资金缺少为由,找原告借款2万元,言定1个月内偿还,利息按4%计算,并出具了借条。不料借款到期后,被告出走下落不明,原告只好起诉某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借条2份;被告刘某戊对以上证据质证如下:王某丁向原告借款,本人不知情,原告明知王某丁赌博而借钱给他,应找王某丁还。本院认定2份借条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具有证据效力。

被告刘某戊辩称:被告王某丁一贯作风不正,自2005年起,因被告王某丁有婚外情,夫妻关系恶化,被告王某丁基本上长年在外生活,家中生活开支,女儿读书费用等全由刘某戊个人工资负担,被告王某丁未将其收入半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王某丁在外发生的债务,答辩人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才知晓,在答辩人与王某丁于2010年7月9日办理离婚手续时,王某丁也未向答辩人告知其债务,离婚协议约定各自为共同生活所产生的个人债务均由各自负责偿还。被告王某丁所欠债务,经答辩人多方了解,均是王某丁在外打牌赌博、逍遥快乐挥霍所至。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某请求。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刘某戊提交了如下证据:

1、离婚证,拟证明两人于2010年7月19日离婚;

2、离婚协议,拟证明王某丁所借债务为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3、第三者给王某丁的信,拟证明王某丁有婚外情,夫妻关系差,双方离婚是感情确已破裂,不是为了逃避债务而离婚。

4、王某丁给第三者的信,证明目的同证据3。

5、王某丁的保证书,证明目的同证据3。

6、王某炜、王某、唐安国、李和民、陈某林、倪香华的证言,拟证明被告王某丁、刘某戊离婚,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不是为了逃避债务。

7、陈某、漆昭益、陈某、唐纳、罗又明、李福佑、陈某华的证言,拟证明王某丁所借钱用于打牌赌博,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8、王某丁留言条、王某丁借条,拟证明王某丁与刘某戊是夫妻财产AA制,王某丁所欠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9、司法判例,拟证明同类案件法院判决由借款人本人负责偿还。

10、还款收据,拟证明王某丁外出躲债,其女王某为其偿还公款及债务x元。

原告质证如下:离婚及离婚协议是假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借钱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在后,3、4、X号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6、7、X号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证人证言说的是假话,X号证据,其女王某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证据不足为信。

本庭对1、X号证据证明力予以确认,综合其他证据认定王某丁所借刘某乙借款属于个人债务。

根据双方的有效证据,结合双方的当庭陈某,本庭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5月1日,被告王某丁向原告出具借条,借现金2万元约定月息4%,时间一个月,到期后被告王某丁一直未还。2010年9月,被告王某丁外出未归。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

另查明,因被告王某丁有外遇,被告夫妻关系差。2010年7月19日,被告王某丁、刘某戊在新宁县民政局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某丁未按期偿还借款,侵害了原告刘某乙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偿还之责,王某丁所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王某丁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原告主张借款利息按月息4%计算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乙借款x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55%从2010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某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学军

审判员曾令彬

人民陪审员夏久云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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