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雷某与被告王某乙、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肖市X组。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白公渡社区居民委员会金岭路X号。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白公渡社区居民委员会金岭路X号。

委托人代理人伍铜球,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雷某与被告王某乙、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学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曾令彬、人民陪审员夏久云参加评议,代理书记员焦黎担任法庭记录,于201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伍铜球到庭参加诉某,被告王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9年8月6日,被告王某乙以在邵阳市振农科技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及]山北大门合伙买地资金缺少为由,找原告借款6万元,言定1个月内偿还,利息按3%计算,并出具了借条。不料借款到期后,被告出走下落不明,原告只好起诉某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借条2份;被告刘某对以上证据质证如下:王某乙向原告借款,本人不知情,原告明知王某乙赌博而借钱给他,应找王某乙还。本院认定2份借条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具有证据效力。

被告刘某辩称:被告王某乙一贯作风不正,自2005年起,因被告王某乙有婚外情,夫妻关系恶化,被告王某乙基本上长年在外生活,家中生活开支,女儿读书费用等全由刘某个人工资负担,被告王某乙未将其收入半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王某乙在外发生的债务,答辩人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才知晓,在答辩人与王某乙于2010年7月9日办理离婚手续时,王某乙也未向答辩人告知其债务,离婚协议约定各自不为共同生活所产生的个人债务均由各自负责偿还。被告王某乙所欠债务,经答辩人多方了解,均是王某乙在外打牌赌博、逍遥快乐挥霍所至。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某请求。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刘某提交了如下证据:

1、离婚证,拟证明两人于2010年7月19日离婚;

2、离婚协议,拟证明王某乙所借债务为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3、第三者给王某乙的信,拟证明王某乙有婚外情,夫妻关系差,双方离婚是感情确已破裂,不是为了逃避债务而离婚。

4、王某乙给第三者的信,证明目的同证据3。

5、王某乙的保证书,证明目的同证据3。

6、王某炜、王某、唐安国、李和民、陈某林、倪香华的证言,拟证明被告王某乙、刘某离婚,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不是为逃避债务。

7、陈某、漆昭益、陈某、唐纳、罗又明、李福佑、陈某华的证言,拟证明王某乙所借钱用于打牌赌博,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8、王某乙留言条、王某乙借条,拟证明王某乙与刘某是夫妻财产AA制,王某乙所欠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9、司法判例,拟证明同类案件法院判决由借款人本人负责偿还。

10、还款收据,拟证明王某乙外出躲债,其女王某为其偿还公款及债务x元。

原告质证如下:离婚及离婚协议是假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借钱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在后,3、4、X号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6、7、X号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证人证言说的是假话,X号证据,其女王某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证据不足为信。

本庭对1、X号证据证明力予以确认,综合其他证据认定王某乙所借雷某借款6万元属于个人债务。

根据双方的有效证据,结合双方的当庭陈某,本庭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4月18日,被告王某乙向原告出具借条,借现金2万元,时间一个月,又于2009年8月6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乙一直未还。2010年9月,被告王某乙外出未归。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

另查明,因被告王某乙有外遇,被告夫妻关系差。2010年7月19日,被告王某乙、刘某在新宁县民政局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某乙未按期偿还借款,侵害了原告雷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偿还之责,王某乙所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王某乙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原告主张借款利息按月息3%计算,因没有约定利息,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雷某借款x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从2010年8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王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学军

审判员曾令彬

人民陪审员夏久云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