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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诉被告娄底市双利金属加工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女,36岁。

委托代理人欧阳屹立、周贵芳,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底市双利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地址:娄底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羊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晓河,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某诉被告娄底市双利金属加工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除已经支付的费用(包括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赔款)外,由被告娄底市双利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再赔偿原告罗某x元,该款在双方签收民事调解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x元,余款x元在2011年3月31日之前付清;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由被告娄底市双利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向原告罗某支付逾期利息;

二、如果被告娄底市双利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如期支付了上述款项,原告罗某不得再就本案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三、诉讼费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328元,原告罗某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戴艳红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付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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