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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某强与被告醴陵市渌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邹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立林,醴陵渌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醴陵市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总经理。

被告汤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醴陵市X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强与被告醴陵市渌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永银于2011年10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醴陵市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以被告醴陵市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某元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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