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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19岁。

监护人牛和琴,女,42岁。

被告陈某,男,45岁。

委托代理人谢青峰,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抚养费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10日,原告陈某之母牛和琴与被告陈某离婚,对婚生小孩即原告陈某的教育,双方约定“根据升学交费来定(按实验班来定),双方各一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陈某支付原告陈某2006年9月至2010年8月的教育费6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元军

审判员戴艳红

审判员朱晓兰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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