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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房产行政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XX,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涛,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AA,又名李某国,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军涛、王某某,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漯河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尚本辉,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XX因房产行政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茹重岩

审判员田新亚

审判员李胜利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翟朝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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