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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a诉上海A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a,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市××街道××新村××幢××室。

委托代理人姚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A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b,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a,上海B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a与被告上海A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日以尚需收集有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7.6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免交)。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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