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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关于尹某与雷某、彭某乙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恢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尹某。

被执行人雷某。

被执行人彭某乙。

本院在执行关于尹某与雷某、彭某乙借款合同纠纷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永中民二初字第8-X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分别于2008年11月11日,2009年11月27日两次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雷某、彭某乙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永中民二初字第8-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正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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