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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蓝山县支行与蓝山县药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恢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蓝山县支行,住所地蓝山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蓝山县药材公司,住所地蓝山县X镇X路X号(原X号)。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永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蓝山县支行与蓝山县药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拍卖被执行人蓝山县药材公司资产,将拍卖款已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蓝山县支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6)永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伍绍儒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韩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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