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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人赵某乙不服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04)双法执异字第12-4号执行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赵某乙。

申请执行人赵某丙。

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双牌分公司(以下简称双牌湘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该公司经理。

申请复议人赵某乙不服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04)双法执异字第12-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赵某乙与被执行人双牌湘运公司就双牌湘运公司行使垫付赔偿款追偿权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赵某乙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正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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