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吴某,男。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09)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吴某逾期仍未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作出(2010)双法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吴某所有的座落在长沙市X区雷锋大道望城坡四片十九处欣胜园X栋X号住房进行拍卖。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由湖南嘉雨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标的物实施公开拍卖,前两次拍卖因无人竞价而流拍,在2011年1月18日举行的第三次拍卖会上,买受人尹叶辉(身份证号码(略))以x元的最高价竞得,并付清了全部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买受人尹叶辉(身份证号码(略))以x元的最高价拍卖取得被执行人吴某所有的、座落于长沙市X区雷锋大道望城坡四片十九处欣胜园X栋X号住房(产权面积252.91平方米,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略)号)的房屋所有权,本院予以确认。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尹叶辉之时起发生转移。
二、买受人尹叶辉凭本裁定书分别向长沙市X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国土使用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某军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刘琨堂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