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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湘潭某粮食储备库与被执行人广东省某粮食总公司、广东省某粮食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湘潭某粮食储备库。

法定代表人朱某,主任。

被执行人广东省某粮食总公司。

原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省某粮食局。

法定代表人林某,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某粮食储备库与被执行人广东省某粮食总公司、广东省某粮食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恢复执行后应执行标的x.44元,2011年1月10日从被执行人广东省某粮食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某支行开户帐上扣划x.44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1)雨楠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卫兵

审判员罗家志

审判员赵正清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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