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周高尚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胡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