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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彭某乙、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申请执行人曾某,男。

被执行人彭某乙,男。

被执行人颜某,女。

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彭某乙、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08)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查得被执行人彭某乙在建设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某乙(又名彭X)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长岭支行的(略)账户内的银行存款x元。如该账户内存款额度不足,可以定期扣划并连续冻结,直到足额执行到位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彭某乙军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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