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某,男。
被执行人彭某乙,男。
被执行人颜某,女。
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彭某乙、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08)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查得被执行人彭某乙在建设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某乙(又名彭X)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长岭支行的(略)账户内的银行存款x元。如该账户内存款额度不足,可以定期扣划并连续冻结,直到足额执行到位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彭某乙军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