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宾某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3920元,经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宾某银行存款,已执行标的392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潭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健芳
审判员苏刚
审判员龙俊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