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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瞿某诉被告醴陵市大力轻钢实业有限公司、阳某、云南第二公路桥梁某程有限公司、云南第二公路桥梁某程有限公司醴茶高速公路X合同段项目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瞿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醴陵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尚奇,湖南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醴陵市X镇X村X组某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醴陵市大力轻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X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大力公司副经理,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何新根,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阳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醴陵市X镇X村X组某号。

被告云南第二公路桥梁某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X区X街道办事处宝云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丁,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株洲市X区X村某栋某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X区X路某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云南第二公路桥梁某程有限公司醴茶高速公路X合同段项目部,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X镇花石山小学内。

负责人吕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诉被告醴陵市大力轻钢实业有限公司、阳某、云南第二公路桥梁某程有限公司、云南第二公路桥梁某程有限公司醴茶高速公路X合同段项目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第二公路桥梁某程有限公司醴茶高速公路X合同段项目部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瞿某以被告云南第二公路桥梁某程有限公司醴茶高速公路X合同段项目部未工商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第二公路桥梁某程有限公司醴茶高速公路X合同段项目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瞿某撤回对被告云南第二公路桥梁某程有限公司醴茶高速公路X合同段项目部的起诉。

审判长蒋启良

代理审判员谢晓红

人民陪审员张春来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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