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傅某,该支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彭某乙、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某乙、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吕某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苏刚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