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乙,
被告黄某,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杨某乙与被告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拖欠水泥款7380元。
经审查,被告黄某于2010年5月1日欠原告杨某乙水泥款738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黄某支付拖欠原告杨某乙水泥款7380元,定于2010年12月1日前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95元,合计120元,由原告杨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永忠
审判员刘恩和
人民陪审员米秀浓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