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常德市X区X路某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汉寿县X乡X村X组某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冰波,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莫进金,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王某乙,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乙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时,所涉土地的醴国用(2010)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登记资料不全,且与规划部门批准不一致等原因,相关行政部门正对此进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蒋启良
审判员刘某
人民陪审员李华荣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