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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

被告石某某欠有原告杨某某债务x元,被告石某某已经还款6000元,尚欠4000元没有归还。2011年7月原告杨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石某某偿还剩余4000元债务。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石某某所欠原告杨某某4000元,原告杨某某自愿放弃1000元,剩余3000元被告石某某于2011年8月1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于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胡志平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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