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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戊、谭某己、第三人湖南太子奶集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南太子奶集某供销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共同委托代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彭某,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

被告杨某戊,女。

第三人谭某己,女。

委托代理人谭某庚(系第三人谭某己的父亲),男。

第三人湖南太子奶集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管理人的负责人。

第三人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管理人的负责人。

第三人湖南太子奶集某供销有限公司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管理人的负责人。

第三人湖南太子奶集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南太子奶集某供销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以上第三人湖南太子奶集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南太子奶集某供销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株洲市X村X栋X号,身份证号码:(略)。

第三人湖南太子奶集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南太子奶集某供销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以上第三人湖南太子奶集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南太子奶集某供销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工作人员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蒋笑非,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太子奶集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南太子奶集某供销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以上第三人湖南太子奶集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南太子奶集某供销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工作人员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以上第三人湖南太子奶集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太子奶集某供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住长沙市X区桐梓坡X栋X门X房,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戊、谭某己、第三人湖南太子奶集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南太子奶集某供销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以上第三人湖南太子奶集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南太子奶集某供销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长胡劲松

人民陪审员李树仁

人民陪审员沈成元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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