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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豫x号松花江牌轻型普通货车载其丈夫赵××沿郑尉路由西向东行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村口时,与步行横穿马路的被害人牛××相撞,致牛××颅脑损伤并胸部脏器闭合性损伤死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雷某某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拨打“120”求救,在因其手机出现故障无法拨通“110”后,其与赵××又求助路人胡××等人拨打“110”报警。在处警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时,雷某某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事故经过。郑州市X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雷某某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安全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22条第1款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牛××未在人行道行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后雷某某与牛××亲属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雷某某一次性赔偿牛××亲属10.5万元,牛××亲属充分谅解了雷某某的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肇事车辆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血醇检验报告单,郑州市公安局警令部出具的证明及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电话受理登记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证人赵××、胡××、翁××、赵××、刘××、刘×、李××、李××、李××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雷某某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志强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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