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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代某乙、韩某、代某丙盗掘古墓葬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乙,小名代某超,男,43岁。因破坏、污损坟墓于2011年1月13日被鄢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罚款1000元(已撤销)。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1年1月24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3月3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0月12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男,55岁。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1年3月21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0月12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丙,男,49岁。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1年9月7日被鄢陵县公安取保候审。2011年10月12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乙、韩某、代某丙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代某乙、韩某、代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农历腊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代某乙、韩某、代某丙和两名外地人(另案处理)预谋后,拿着铁锹等工具到鄢陵县X村北岗上盗挖古墓,两名外地人在墓坑中挖掘,代某丙、韩某和代某乙在外面拔土,在墓葬中挖出空心砖碎片、生锈小马钱、碎瓦罐等物。

2011年1月12日晚21时左右,被告人代某乙、韩某和两名外地人(另案处理)预谋后,拿着铁锨等工具到鄢陵县X村北岗上盗挖古墓,两名外地人在墓坑中挖掘,代某乙和韩某在外面拔土,正在挖掘时被该村群众发现。

经鉴定,被盗掘的两处墓葬属于汉代某葬,为研究该地区汉代某葬形制、葬制葬俗提供了实物佐证,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某、科学价值。

2011年3月21日,被告人韩某到鄢陵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1年9月7日,被告人代某丙到鄢陵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乙、韩某、代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丁、王某丁、张某证言、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鄢陵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情况说明、许文物鉴字[2011]第X号文物鉴定结论书、河南省文物管理局豫文物[2001]X号文件、辩认笔录及照片、许昌市X组补充说明、户籍证明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乙、韩某、代某丙结伙盗掘具有一定历史、艺某、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韩某、代某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代某乙、韩某、代某丙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某乙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12年9月2日止)。

二、被告人韩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12年10月24日止)。

三、被告人代某丙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12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某丁卫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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